搜尋結果:郭豫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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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良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林育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育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 本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, 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。於民國111年5月6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 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 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美文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
2024-12-04

TPHM-113-聲保-1179-202412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泳滄(原名黃智強)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9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邱泳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邱泳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4月確定;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20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,嗣經最高法 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11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。於民國107 年8月3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6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 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美文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
2024-12-04

TPHM-113-聲保-1211-202412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楷文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何楷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何楷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,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下稱新竹地院)以106年度 聲字第6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;另因殺人未遂等 案件,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1年6月;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新竹地院以10 5年度竹簡字第776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。於民國105年6月19 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7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 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美文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
2024-12-04

TPHM-113-聲保-1173-202412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得權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,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53號),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劉得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,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,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。民國111年2月10日送監執行 ,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。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上述事實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7521號函及所附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雷淑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蘇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
2024-12-04

TPHM-113-聲保-1233-202412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姚正順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3號),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姚正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,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經最高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。民國101年4月19日送監執行, 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。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上述事實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928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淑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

2024-12-03

TPHM-113-聲保-1183-20241203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政君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罪等案件,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8號),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周政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,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罪案件,先後經 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、6年10月確定。民國106年11月27日送 監執行,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。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上述事實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7521號函及所附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淑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

2024-12-03

TPHM-113-聲保-1171-20241203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美玲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8號),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邱美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,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經最高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。民國111年8月31日送監執行,1 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。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上述事實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3701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淑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

2024-12-03

TPHM-113-聲保-1189-20241203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忠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,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4號),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陳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,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,先後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、8月確定。民國107年12月22日 送監執行,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。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上述事實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3741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淑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

2024-12-03

TPHM-113-聲保-1203-20241203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杜威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,聲請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142號),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杜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,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,先後經判處有期徒 刑3年1月、4年10月、1年10月及3年確定。民國105年11月19 日送監執行,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。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上述事實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931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淑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

2024-12-03

TPHM-113-聲保-1177-20241203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志良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2號),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王志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,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經最高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。民國111年6月22日送監執 行,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。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上述事實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3701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淑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

2024-12-03

TPHM-113-聲保-1195-20241203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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