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117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育良
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
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育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育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
本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,
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
。於民國111年5月6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
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
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
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
9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
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
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
法 官 郭豫珍
法 官 黃美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彭威翔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TPHM-113-聲保-1179-2024120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