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吳銀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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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鐘聖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06,111元,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1.36計算之 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4,148元,及其中㈠本金7,838元,自 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50計算 之利息,㈡本金23,142元部分,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7

ILDV-114-司促-1352-20250327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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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五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金田 債 務 人 謝邱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439,875元,及自 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84計算 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7

ILDV-114-司促-1358-20250327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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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務 人 張陳秋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,100,000元,及自 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38計算之 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6

ILDV-114-司促-1335-2025032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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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游書萍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6,728元,及本金55,3 86元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5月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 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 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 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 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㈡ 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9日止,帳款尚餘56,728元,及 其中本金55,386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 ㈢、另 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6

ILDV-114-司促-1322-2025032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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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債 權 人 蘇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蔡源龍 代 理 人 楊靜儀 債 務 人 郭永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856,849元,並分 別自民國114年3月16日及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及如 附件中附表一、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計算,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6

ILDV-114-司促-1330-2025032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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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債 權 人 蘇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蔡源龍 代 理 人 楊靜儀 債 務 人 郭永泰 郭彥彬 一、債務人郭彥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611,938元 ,並分別自民國114年3月16日、114年3月23日及113年12月2 3日起至清償日止,及如附件中附表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、 六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計算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 如對債務人郭彥彬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郭永泰給付之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6

ILDV-114-司促-1332-2025032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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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黃姿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1,989元,及自民國 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6

ILDV-114-司促-1325-2025032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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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務 人 張國揚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,000,000元,及自 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75計算之 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,66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38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 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 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6

ILDV-114-司促-1336-2025032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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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世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89,914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曾世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 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3月05日止累計189,914元正未給付,其中177, 971元為消費款;10,743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 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 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05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7971元 曾世勳 自民國114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5

ILDV-114-司促-1305-202503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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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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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吳中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7,127元,及請求金額 其中4,471元部份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、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,共計欠費27127元(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),及其中4471 元部份,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 之利息。㈡、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經債權人多次催 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5

ILDV-114-司促-1302-202503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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