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80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
呂嘉寧
被 告 林漢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14年3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,681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兩造不爭執事項(本院卷第94頁):
㈠、被告在民國113年9月13日11時16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
號自用小貨車,行經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處時,因開啟車
門不當、違規停車之過失,致與原告承保由訴外人方若婷所
有並由訴外人黃彥迪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
(下稱本件汽車)發生碰撞,致使本件汽車受損(下稱本件車
禍)。
㈡、原告因本件汽車受損而支出修車費用新臺幣(下同)42,681元(
工資26,806元及零件15,875元)。
二、兩造爭執事項(本院卷第94頁):
原告得請求多少損害賠償?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原告得請求本件汽車修理費用為42,681元:
1、車輛受損害之人,選擇其所信任的車廠或原廠進行修復,依
我國社會常情,並非過分、不合理之要求,本件汽車之所有
人有權利自由選擇其所信任的專業車廠(例如原廠)進行修復
,合先說明。
2、本件汽車交由與兩造無明顯利害關係之現代汽車思源服務廠(
下稱現代公司)維修、估價(本院卷第22-25頁),另考量現代
公司所列出的維修項目與本件汽車受碰撞處可能受損之狀況
大致相符,項目亦無不合理之處,堪認該估價單之修理項目
均具有修復之必要性。基此,本件原告原可請求之賠償費用
總額為42,681元(即維修估價單所載之金額),而原告在此範
圍內向被告請求42,681元,應屬有理由。
四、附帶說明的是,如被告認原告將因修車而有獲利,應予扣減
賠償金額,或有其他得酌減賠償金額的事由時,被告就此事
實負有主張及舉證的責任,而不得由法官主動依職權蒐集證
據或審酌,始符辯論主義基本原理,否則等同於法官主動去
幫一造進行攻擊、防禦,有違法官之中立性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應
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
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
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
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PCEV-114-板小-280-20250325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