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376號
上 訴 人 陳志榮
陳俊榮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祈材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
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902,835元
【計算式:(701.9+189.94+1787.39+330.98+39.25+189.29)平
方公尺×80867/605620×4,400元=1,902,835元;元以下4捨5入】
,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9,86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沈佩霖
TNDV-111-訴-1376-20241112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