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可監護人行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142號
聲 請 人 王○傳
代 理 人 賴皆穎律師
相 對 人 王○訓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。
二、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○○區農會帳號00000-00
-000000-0號帳戶內。
三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輔宣字第161號民
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,選定聲請人即相對人之胞兄為
相對人之監護人,並指定聲請人之配偶甲○○○為會同開具財
產清冊之人確定。今為照顧養護相對人之身體或其利益,並
經親屬團體會議及會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,爰依法聲請准
許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。
二、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,不得
使用、代為或同意處分。監護人為下列行為,非經法院許可
,不生效力:㈠、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。㈡、代理
受監護人,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、供他人使用
或終止租賃。成年人之監護,除本節有規定者外,準用關於
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,民法第110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1113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輔
宣字第16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、親屬系統表、親
屬團體會議-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、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
人同意書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、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
本、相對人存摺影本等件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準此,本院認
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,並為相對人之監護人,相對人目前
仍需就醫、治療與看護,且經親屬團體會議決議、會同開具
財產清冊之人甲○○○表示同意,故處分上開不動產用以支付
、安排相對人每月之醫療、照護等生活費用,應屬為相對人
之利益。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尚無不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
四、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執行監護職務。又監護人
於執行監護職務時,因故意或過失,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
,應負賠償之責。且法院於必要時,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
務之報告、財產清冊或結算書,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
財產狀況,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、第1109條第1
項、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。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
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或就其處分所得之金錢,
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,並使用相對人之生
活及養護療治所需費用。又為保護、增進相對人之利益,及
有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變賣所得價金行為,爰併予諭知相對
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○○
區農會帳號00000-00-000000-0號帳戶內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蕭訓慧
附表:
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(面積:2,365平方公尺、
權利範圍:4分之1)。
TCDV-114-監宣-142-20250303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