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
上 訴 人 黃文賢
送達代收人 潘明燦
右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黃玉鈴等因112年家繼訴字第56號請求分
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
新台幣2,399,09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,370元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蘇靜怡
ULDV-112-家繼訴-56-20250310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