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債 務 人 劉宇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3,558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劉宇洋於民國109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
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
約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
款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
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,延滯第
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,延滯第3個月(含)以上當
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,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
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3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43,
558元(含本金36,135元、利息7,423元)及其中36,135元自民
國114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。(二)相對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 鑒核,准予
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(三)查中國國
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國95年8月2
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
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銀
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5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6135元 劉宇洋 民國114年01月19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ILDV-114-司促-1050-2025031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