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石佩宜律師
被 繼承人 范乃榮(亡)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55,000元,由被繼
承人之遺產負擔。
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6,597元,由被繼
承人之遺產負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
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;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
時,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,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
處理之,民法第1183條、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。次
按,關於遺產管理、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,由遺產中支付
之,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。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
之報酬,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
簡、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,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
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147號
裁定選定為被繼承人范乃榮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人即進行調
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,製作遺產清冊並申報遺產稅
,聲請閱覽及影印相關卷宗,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
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程序。又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,
無法預估之後是否仍有其他債權人請求,另欣桃天然氣股份
有限公司雖有陳報債權,經遺產管理人通知取得執行名義並
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然該公司迄今仍未取得執行名義
,故聲請人尚需待該公司未來之訴訟程序用以確定其債權及
利息之計算方式,惟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即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00號11樓房地,業經鈞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67520號拍
定,現為參與分配之需,爰先行為本件管理遺產報酬68,776
元及代墊費用6,597元之請求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經公證之遺產清冊、
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為證,並經本院調閱
112年度司繼字第4147號、113年度司家催字第75號卷宗核閱
屬實。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已進行之職務尚非複雜,多為例
行性事務,所需時間及人力耗費均非繁重,復斟酌被繼承人
之遺產價值及遺產狀況尚屬單純,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強制執
行程序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等一切情狀,認本件核予遺產管
理人之報酬以5萬5,000元為適當。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
期間,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6,597元(含公證費用5,400元
、公示催告聲請費1,000元、郵件費131元、閱卷費66元),
業已提出各該單據正本在卷為憑,亦應予准許。至本件聲請
費用1,500元,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,併予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
納裁判費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TYDV-114-司繼-100-20250226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