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沒入保證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82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具 保 人 賴季倉
受 刑 人 吳書霖
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(11
4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、113年度執字第15280號)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賴季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
理 由
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
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
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
具保者,準用之。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
息併沒入之。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
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賴季倉因受刑人吳書霖犯詐欺案件,
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5萬元,出具現
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釋放。茲因該受刑人逃匿,依刑事訴訟
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
保證金及實收利息,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
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,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
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,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,已將
受刑人釋放,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在卷可稽。嗣受刑人經
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,且經拘提無著,而受刑人亦無
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,有送達證書、臺
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、受刑人
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資料查詢、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
在卷可稽,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,有具保人送
達證書2份、具保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資料查詢、在
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,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,揆諸
前揭規定,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,自應將具保
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
附繕本)
書記官 黃羽瑤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TCDM-114-聲-827-2025032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