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吳銀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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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王昱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85,687元,及自民 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250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5

ILDV-114-司促-1311-202503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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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黃柏誠 債 務 人 林秀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593,725元,及自 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365計算 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5

ILDV-114-司促-1321-202503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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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吳中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7,127元,及請求金額 其中4,471元部份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、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,共計欠費27127元(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),及其中4471 元部份,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 之利息。㈡、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經債權人多次催 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5

ILDV-114-司促-1302-202503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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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政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75,515元,及自民 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,逾期第1期400元、第2期500元,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,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5

ILDV-114-司促-1315-202503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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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梁宸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68,704元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5

ILDV-114-司促-1307-202503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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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世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89,914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曾世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 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3月05日止累計189,914元正未給付,其中177, 971元為消費款;10,743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 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 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05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7971元 曾世勳 自民國114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5

ILDV-114-司促-1305-202503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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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債 務 人 陳文賢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4,272元,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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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 債 權 人 基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正 債 務 人 國潤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鎧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70,000元,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68計算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5

ILDV-114-司促-1071-202503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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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陳柏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9,497元,及其中本 金7,890元部分,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,673元,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,601元,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5

ILDV-114-司促-1309-202503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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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范芳紅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,134元,及本金17,6 98元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,違約金1200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3月2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 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 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 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。 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23日止,帳款尚餘20,134元 ,及其中本金17,698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 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 ㈢ 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 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 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5

ILDV-114-司促-1298-202503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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