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曾世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89,914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曾世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4年03月05日止累計189,914元正未給付,其中177,
971元為消費款;10,743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
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
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
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0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7971元 曾世勳 自民國114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ILDV-114-司促-1305-20250325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