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胡學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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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學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蘭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重新提出載有聲請人正確「全名」之聲請狀(因聲請人民 國114年2月14日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為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, 與其具狀人處所蓋印文「台北市信義區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 」不相符,故有陳報之必要),並蓋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印文。 二、請提出所有權人周蘭君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,其建物座落 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2樓之4」,且需有其完整身分 證字號。 三、請提出相對人周蘭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(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 人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)。 四、請陳明對相對人周蘭君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?(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),請提出足資釋明 之文件。 五、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。 六、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周蘭君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(即臺北市府 郵局存證號碼000461、000327)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 之證明文件(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<即補正事項 第三項戶籍謄本所載地址>,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 錄。若無法提出,應重新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,且須有郵局 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,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 件,若送達戶籍地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,請提出確實轉交相 對人之證明文件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2025-03-03

TPDV-114-司促-2035-20250303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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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學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文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姓名。(因聲請人於民國 114年2月14日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欄位,其姓名與印文不符 ,故有陳報之必要) 二、請具狀陳報蓋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。 三、請提出相對人胡文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。(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)。 四、請提出所有權人胡文榮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,其建物座落 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5樓之71」,且需有其完整身 分證字號。 五、請陳明對相對人胡文榮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?(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...)。 六、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。 七、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胡文榮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(即臺北市府 郵局存證號碼000384及000421)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 之證明文件(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,無回執須提出 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。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 ,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;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 之戶籍址,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)。 八、若無法提出第七項證明文件,需提出送達戶籍址之存證信函 及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(簽收者若為聲請人,請提 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)。 (補正之文件逕寄送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(地址: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簡股)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2025-03-03

TPDV-114-司促-2026-20250303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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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學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門牌號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5樓之9」建物「 最新」之第一類登記謄本(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 掩)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張玉琢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三、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。若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名稱與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及印文不符,請陳報正確之名稱,並於聲請 狀具狀人處蓋用上開管委會章及法定代理人章。 四、請陳明對相對人張玉琢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?(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...)請提出足資釋 明之文件,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、積欠 期數為何,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(計算式應與所提 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,如有不符,應說明理由為何)。 五、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張玉琢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「 正、反面」影本。催告地址應為「應補正事項第二項張玉琢 最新戶籍之戶籍址」。(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 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〈需釋明有何權限〉簽收情形記載)。( 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,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 函之釋明文件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2025-03-03

TPDV-114-司促-2028-20250303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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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學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徐免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姓名。(因聲請人於民國 114年2月14日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欄位,其姓名與印文不符 ,故有陳報之必要) 二、請具狀陳報蓋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。 三、請提出相對人曾徐免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。(因聲請人無 提供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)。 四、請提出所有權人曾徐免妹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,其建物座 落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2樓之2」,且需有其完整身 分證字號。 五、請陳明對相對人曾徐免妹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?(如 管委會規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...)。 六、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。 七、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曾徐免妹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(即臺北市 府郵局存證號碼000462及000326)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 址之證明文件(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,無回執須提 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。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 人,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;如送達處所非相對 人之戶籍址,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)。 八、若無法提出第七項證明文件,需提出送達戶籍址之存證信函 及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(簽收者若為聲請人,請提 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)。 (補正之文件逕寄送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(地址: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簡股)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2025-03-03

TPDV-114-司促-2036-20250303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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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學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啟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姓名。(因聲請人於民國 114年2月14日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欄位,其姓名與印文不符 ,故有陳報之必要) 二、請具狀陳報蓋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。 三、請提出相對人魏啟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。(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)。 四、請提出所有權人魏啟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,其建物座落 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之1」,且需有其完整身分 證字號。 五、請陳明對相對人魏啟證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?(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...)。 六、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。 七、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魏啟證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(即臺北市府 郵局存證號碼000299及000416)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 之證明文件(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,無回執須提出 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。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 ,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;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 之戶籍址,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)。 八、若無法提出第七項證明文件,需提出送達戶籍址之存證信函 及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(簽收者若為聲請人,請提 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)。 (補正之文件逕寄送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(地址: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簡股)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2025-03-03

TPDV-114-司促-2022-20250303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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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學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暘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重新提出載有聲請人正確「全名」之聲請狀(因聲請人民 國114年2月14日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為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, 與其具狀人處所蓋印文「台北市信義區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 」不相符,故有陳報之必要),並蓋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印文。 二、請提出所有權人周暘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,其建物座落 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3樓」,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 字號。 三、請提出相對人周暘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(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 人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)。 四、請陳明對相對人周暘程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?(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),請提出足資釋明 之文件。 五、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。 六、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周暘程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(即臺北市府 郵局存證號碼000340、000449)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 之證明文件(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<即補正事項 第三項戶籍謄本所載地址>,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 錄。若無法提出,應重新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,且須有郵局 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,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 件,若送達戶籍地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,請提出確實轉交相 對人之證明文件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2025-03-03

TPDV-114-司促-2011-20250303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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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學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滕起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門牌號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樓之13」建物 「最新」之第一類登記謄本(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 遮掩)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滕起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三、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。若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名稱與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及印文不符,請陳報正確之名稱,並於聲請 狀具狀人處蓋用上開管委會章及法定代理人章。 四、請陳明對相對人滕起民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?(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...)請提出足資釋 明之文件,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、積欠 期數為何,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(計算式應與所提 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,如有不符,應說明理由為何)。 五、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滕起民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「 正、反面」影本。催告地址應為「應補正事項第二項滕起民 最新戶籍之戶籍址」。(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 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〈需釋明有何權限〉簽收情形記載)。( 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,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 函之釋明文件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2025-03-03

TPDV-114-司促-2038-20250303-1

司促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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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學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新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門牌號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3樓之45」建物 「最新」之第一類登記謄本(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 遮掩)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張新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三、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。若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名稱與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及印文不符,請陳報正確之名稱,並於聲請 狀具狀人處蓋用上開管委會章及法定代理人章。 四、請陳明對相對人張新妹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?(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...)請提出足資釋 明之文件,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、積欠 期數為何,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(計算式應與所提 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,如有不符,應說明理由為何)。 五、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張新妹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「 正、反面」影本。催告地址應為「應補正事項第二項張新妹 最新戶籍之戶籍址」。(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 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〈需釋明有何權限〉簽收情形記載)。( 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,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 函之釋明文件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2025-02-18

TPDV-114-司促-2017-202502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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