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5號
原 告 李靜宜
訴訟代理人 吳耀庭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仲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8,000,加計
起訴前之利息8,462元,共計536,46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22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TPDV-114-補-255-2025022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