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長安置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護字第357號
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受 安置人 N000000 (真實姓名、年籍及住所詳卷)
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(真實姓名、年籍及住所詳卷)
關 係 人 N000000B (真實姓名、年籍及住所詳卷)
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受安置人N000000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,延長安置3個月
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
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09月14日受理未滿12歲兒少即受安置人N0
00000疑似遭監護人即受安置人之父N000000A性侵害一案,
經聲請人調查N000000陳述N000000A會給予其手機玩,並疑
似於N000000玩手機時觸碰其下體及指侵狀況。聲請人社工
與N000000A確認案情狀況時,N000000A表示為N000000洗澡
未清洗乾淨,導致下體搔癢,方才使N000000出現抓下體之
動作,對於是否有觸碰N000000下體及指侵狀況皆為否認。
㈡本案嫌疑人N000000A為N000000的監護人,故評估N000000A
親職及家庭保護功能不彰,亦無其他親屬替代照顧資源,為
確保N000000安全,聲請人於112年9月14日依兒童及少年福
利權益法第56條規定將N000000緊急安置,經本院113年護字
第67號民事裁定准自113年3月17日繼續安置迄今。
㈢N000000安置期間,亦有安排N000000A及N000000B與N000000
會面,觀察N000000與N000000A互動較為生疏,與N000000B
互動較為熱絡,惟兩人均能主動關心N000000,並提醒其應
妥適照顧自己。
㈣本案於113年10月1日接獲不起訴處分通知,故聲請人社工擬
定N000000返家計畫,協助家庭關係重整,建立N000000自我
保護知能及求助管道,並與N000000A及其家人討論N000000
居住安排及照顧安全計畫,確保案家人不會因本事件予以N0
00000責備或親情壓力,並配合及確實執行社政處遇計畫,
為協助N000000未來順利返家及維護兒少最佳利益,爰依兒
童及少年福利權益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受安置人於寄
養家庭3個月。
二、受安置人及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部分:
㈠受安置人N000000陳述略以:伊有跟爸爸玩,可以暫時待在這
邊等語。
㈡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000000A陳述略以:同意延長安置。
㈢受安置人之母關係人N000000B未到庭,惟以電話表示意見略
以:伊有與受安置人會面,同意延長安置。
三、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
管機關應予保護、安置或為其他處置;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
置: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。㈡兒童及少年有立
即接受診治之必要,而未就醫。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、身心
虐待、買賣、質押,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
。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,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。
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,非72小時以上之安
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,繼
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;必要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,每
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
第1項、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
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、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60號裁定、
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
。又依據聲請人於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略以:「參、繼
續安置期間之評估:一、案主輔導現況:(一)就學適應狀況
:案主目前經學校評估為學習障礙,理解能力雖充足,然表
達能力不佳,後續尚須重新鑑定,惟案主學習動機不高,目
前持續連結巡迴輔導資源,及輔以特教資源,以利案主後續
發展。(二)安置機構適應狀況:案主於112年11月3日轉換至
寄養家庭,於寄養家庭適應狀況良好,且經社工觀察,案主
與寄養父母能有良好依附關係,且寄養父母反映過往案主會
避免與異性成人接觸,目前則是會主動有肢體接觸,如:擁
抱或抱大腿等行為,故寄養父母亦藉此教導身體界限及自我
保護的重要性。(三)身心狀況:經寄養父母及社工觀察,案
主模仿貓咪的行為,如:拱背姿態、舔毛等,經討論認為疑
似為案主犯錯時,為逃避責任而產生的行為,故後續將會持
續連結心理諮商,或請校方轉介三級輔導,探討案主相關狀
況。二、案家人親職功能:(一)案父:案父已完成強制性親
職教育課程,於課程中均能確實配合課程,故於10月10日及
11月27日安排進行親子會面,會面過程中觀察案父與案主互
動狀況較為生疏,且多為被動接受案主邀請後,方才與案主
同樂,惟案父仍可以主動關心案主近況,並能確實維護雙方
身體界限,後續將持續提供一般性親職教育,並確認案父能
將所學學以致用。(二)案母:本府社工再次詢問案母照顧意
願,惟案母表達因過往案父母離異時,已有明確協調,若非
特殊狀況,不會將案主接回照顧,且因尚未找到適切工作,
故暫未能確實執行其親職功能。肆、建議:一、建議延長安
置照顧案主:綜上評估,案主疑似遭受案父之性侵害事件已
進入審理程序,且以不起訴結案,故本府社工擬進行漸進式
返家,以重整家庭關係,以協助案主逐漸適應返回原生家庭
生活,另亦持續與案家人討論居住安排及照顧安全計畫,及
提供一般性親職教育,確保案家人能確實執行計畫,且不會
予以責備或親情壓力,故建請鈞院同意延長安置三個月,以
保障案主身心健康,維護其最佳權益。二、擬定案主未來處
遇計畫:(一)就學議題:持續與校方合作,確認案主之學習
及人際互動狀況,並由校方適時引入適合案主之輔導資源。
(二)身心處遇:1.經安置期間觀察,案主身心狀況暫無明顯
之創傷反映,後續將持續留意案主身心狀況,適時連結心理
諮商資源。2.持續教導案主身體界限及自我保護的重要性,
提升案主自我保護能力。(三)返家計畫:1.連結家庭重整資
源,提升家庭親職功能及建立保護因子,以重整家庭關係。
2.應持續協助安排漸進式返家,觀察案主漸進式返家情形及
身心狀況,以利評估後續正式返家的可能性」等語,本院審
酌上開資料內容及受安置人、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、關係
人上開陳述,考量受安置人漸進式返家計劃尚於執行階段,
為利聲請人提供受安置人及其家庭適切之處遇,現階段尚不
適宜逕使受安置人返家,有延長安置之必要,是聲請人請求
延長安置受安置人N000000○個月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、父母、監護人、受安置兒童及少年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曾湘淯
CHDV-113-護-357-2024122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