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51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楊詠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楊詠棨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3月17日止累計216,935元正未給付,其中209,117元為本
金;7,025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楊詠棨於民國111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3月17日止累計531,519元正未給付,其中513,477元為本
金;17,249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751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117元 楊詠棨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13477元 楊詠棨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
PCDV-114-司促-7510-2025032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