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基小字第223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
被 告 蔡易聰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785元,及其中新臺幣4,147元自民國1
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75計算之利息;
及其中新臺幣16,29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14.88計算之利息;及其中新臺幣58,544元自民國113
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羅惠琳
KLDV-113-基小-2231-2025021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