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76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吳駿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1,585元,及其中①
8,86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1
.99%計算之利息,②31,220元部分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13.99%計算之利息,③53,130元部分自113年11
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9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
附註:
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
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
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
覆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ULDV-113-司促-8764-20241225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