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
上 訴 人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重
訴字第35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3,231,29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1,276,5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怡惠
TNDV-113-重訴-350-20250317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