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思瑩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(113年度聲沒字第90
號,偵查案號:113年度毒偵字第247號、第286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吳思瑩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依
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
向,於民國113年5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(另案接續執行);
而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均係被告於前開觀察
、勒戒執行前所為,應為該觀察、勒戒效力所及,業經臺灣
新竹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竹地檢署)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
字第1999號、113年度毒偵第247號、第286號為不起訴處分
確定,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。惟被告為警查獲
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,經送鑑驗結果,分別檢出如附表所
示之毒品成分,係屬違禁物,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可
憑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
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
收銷燬之;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,為違禁物
,不得非法持有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
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
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5
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於113年3月27日入勒戒處
所執行觀察、勒戒,而被告本件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犯行之
時間,均在前揭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之前,為該觀察
、勒戒效力所及,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經新竹地
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、113年度毒偵第247
號、第2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上開裁定、不起訴
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。
㈡本件扣案之:
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,經台灣尖端先進生
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,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
安非他命成分(送驗淨重各為6.49公克、0.422公克,驗
餘淨重各為6.487公克、0.420公克),此有該公司於113
年3月1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(報告【收驗】編
號:A1883號)在卷可佐(見113毒偵247卷第80頁至第82
頁)。
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、附表編號3所示之綠
色破碎藥錠半顆,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
(送驗淨重各為0.067公克、0.558公克,驗餘淨重分別為
0.065公克、0.537公克),此有該公司於113年3月28日出
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(報告【收驗】編號:A2139號
)在卷可佐(見113毒偵286卷第84頁)。
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
制之第二級毒品,均為違禁物,揆諸前揭說明,應認本件之
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各包裝袋,仍
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,是就該等包裝袋應整體視
為毒品,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;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,
因已滅失,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戴筑芸
附表:
編號 施用毒品案件查獲情形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 證據資料 1 被告於113年2月6日2時50分許,在新竹市○○路0號夾娃娃機店内,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,經警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,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(毛重7.09公克、0.64公克)、四氫大麻酚2包(毛重3.01公克、0.66公克,尚未施用,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,另行偵辦)、毒品咖啡包13包(總毛重44.06公克,經送鑑驗後,檢出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、甲基-N,N-二甲基卡西酮成分,甲基-N,N-二甲基卡西酮純度小於1%,4-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2.995公克)及吸食器1組等物品,復於同日3時25分許,徵得其同意後,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、氟硝西泮代謝物、硝甲西泮代謝物、硝西泮代謝物、4-甲基甲基卡西酮、4-甲基甲基卡西酮代謝物陽性反應(所涉持有及施用第三、四級毒品部分,由報告機關依法裁罰)(113年度毒偵第247號) 甲基安非他命2包(含包裝袋2只,送驗淨重各為6.49公克、0.422公克,驗餘淨重各為6.487公克、0.42公克) 第二级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3月1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(報告【收驗】編號:A1883號) 2 被告於113年2月24日19時5分許,在新竹市○○路00號東賓大旅社503號房内,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,經警執行附帶搜索,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(毛重0.33公克)、毒品咖啡包7包(總毛重15.47公克,經送鑑驗後,檢出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,總純質淨重0.392公克)、不明藥錠半顆(毛重0.8公克,經送鑑驗後,檢出甲基安非他命、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)、不明藥錠1包(毛重7.29公克,經送鑑驗後,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、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)、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7顆等物品,復於同日20時20分許,徵得其同意後,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、氟硝西泮代謝物、硝甲西泮代謝物、硝西泮代謝物、4-甲基甲基卡西酮、4-甲基甲基卡西酮代謝物陽性反應(所涉持有及施用第三、四級毒品部分,由報告機關依法裁罰)(113年度毒偵第286號) 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包裝袋1只,送驗淨重0.067公克,驗餘淨重0.065公克)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3月2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(報告【收驗】編號:A2139號) 3 藥錠半顆(含包裝袋1只,送驗淨重0.558公克,驗餘淨重0.537公克)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
SCDM-113-單禁沒-213-2024123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