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易字第262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義誠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毒偵字第1884號)後,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院
於民國114年3月28日16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,出席職
員如下:
法 官 李建慶
書記官 張慧儀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、附記事項及
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
本院判決如下:
一、主 文
邱義誠施用第一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捌月。
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三包,均沒收銷燬;扣案之吸食器一組
沒收。
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
邱義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
戒處所施以觀察、勒戒後,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再
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,嗣因被告所受
強制戒治已屆滿6個月,經戒治處遇成效評定為合格,認無
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,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因停止戒治處分
執行完畢釋放,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
戒毒偵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
件,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緝字第42號判決判處
有期徒刑5月確定,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
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,上開二案件嗣經臺灣臺中
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
定,於111年5月22日執行完畢。詎其仍未戒除毒癮,於上開
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,又基於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
毒品之犯意,於113年11月6日上午6時許,在其位於苗栗縣○
○鎮○○里0鄰○○00號之住處,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
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
,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翌(7)日下午4
時34分許,在新竹市○區○○○街00號前,因涉嫌詐欺案件為警
查獲,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包(驗前總淨重約5.84公克)及吸
食器1組等物,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113年11月7日晚間6時45
分許採集尿液送驗,結果呈嗎啡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
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。
三、處罰條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、第2項。
四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
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
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
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他
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
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項「法院應於
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告
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外,
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。
五、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
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芊伃提起公訴,檢察官張馨尹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慧儀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SCDM-114-易-262-20250328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