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苗簡字第140號
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奕淇
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3年度偵緝字第66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身心治療、輔導或教育,令其限期
履行,屆期仍不履行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,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行「0000000
000號函」,後應補充「及送達證書」;第4行「0000000000
號函」,後應補充「及送達證書」;第6行「所附裁處書」
後應補充「及送達證書」;第6行「第000000000號函」,應
更正為「第0000000000號函」外,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
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甲○○所為,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無正
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身心治療、輔導或教育,令其限期履行,
屆期仍不履行罪。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罪,
係以行為人經主管機關通知並限期令行為人應到場接受身心
治療輔導教育而未到場,待行為人受行政處分限期後仍不遵
期履行,始將行為之不法內涵由行政不法提高為刑事不法層
次而科以刑罰,亦即本條規範所欲處罰者,係行為人對主管
機關命其遵期履行之行政法義務之違反行為,本案被告雖經
主管機關多次通知仍未遵期履行上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
程,然其所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僅有苗栗縣政府民國113年4
月22日府社保字第1130083364號函暨所附裁處書所科予之限
期履行義務,是其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既屬單一,自應僅論
以一罪即足,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記載:「被告…多次
違反規定…請論以接續犯。」等語,容有未洽,應予更正如上
。
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因先前所犯之妨害性自
主罪,負有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義務,竟率爾無視性
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課予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義務,顯
見未積極配合以矯治先前犯罪之偏差心理,藐視公權力及專
業輔導,形成再犯之風險;然姑念本罪性質上屬於行政刑罰
,尚非侵害重要法益之犯罪,罪質與惡性相對輕微,且被告
犯後業已坦認犯行,犯後態度尚可;兼衡其犯罪動機、手段
,暨其於警詢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、家庭及經濟狀況為
勉持(見偵緝卷第15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
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
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
起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昭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陳韋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
附件:
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3年度偵緝字第665號
被 告 甲○○ 男 27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住苗栗縣○○市○○里0鄰○○00號
居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街00號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
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甲○○明知其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,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
,經直轄市及縣(市)主管機關通知,應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
療或輔導教育,且經苗栗縣政府於民國112年7月27日、112年10
月3日及113年4月29日分別以函文通知被告應到場接受12次
,每月1次,每次2小時之進階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之處
遇治療;惟甲○○接獲通知後,僅到場接受1次上開處遇治療
,其餘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場,復經苗栗縣政府以113年4月22
日府社保字第1130083364號裁處書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,並
限期於113年5月13日至指定地點報到,接續完成進階身心治
療或輔導教育課程。詎甲○○仍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到場接受
上開處遇治療,而屆期猶不履行。
二、案經苗栗縣政府函送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甲○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並有臺灣
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少侵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、苗栗縣政府
112年7月27日府毒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、112年10月3日府
毒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、113年3月25日府社保字第113006
2470號函、113年4月22日府社保字第1130083364號函暨所附
裁處書、113年4月29日府心健字第000000000號函與送達證
書,以及苗栗縣112年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計畫-身心治療或輔
導教育(進階五)簽到單影本與苗栗縣113年性侵害加害人處
遇計畫-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(進階五)簽到單影本等在卷可
稽,其犯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加害
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嫌。而被告於前開處遇
治療時間內,多次違反規定,未完成進階身心治療或輔導教
育課程,其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決意,各行為獨立性較為薄弱
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,在時地差距上皆難以強行分開,於刑
法評價上,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
以評價,請論以接續犯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檢 察 官 陳昭銘
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江椿杰
MLDM-114-苗簡-140-2025021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