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小字第2606號
原 告 黃俊仁
被 告 賴文祥
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許雁婷
SJEV-113-重小-2606-2024100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