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吳銀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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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鳳鈴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3,339元,及100,309 9元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,違約金900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 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 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 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。 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7日止,帳款尚餘103,339 元,及其中本金100,30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 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 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 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1

ILDV-114-司促-1243-2025032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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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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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致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8,144元,及其中本 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1

ILDV-114-司促-1256-2025032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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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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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莊坤榮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66,721元,及其中 本金27,518元部分,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1

ILDV-114-司促-1257-2025032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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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羅義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228,841元,及自民 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8計算之 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 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㈡、查債務人羅義興並未依 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 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 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 三、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 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 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 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 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 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 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1

ILDV-114-司促-1246-2025032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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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映元(原名陳愿愉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,160元,及如附件 中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1

ILDV-114-司促-1261-2025032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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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奕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05,445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葉奕辰於民國112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938,8 02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66採機動利率計算,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3月17日止累計805,445元正未給付,其中792,005元為本金 ;13,44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 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 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4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92005元 葉奕辰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66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1

ILDV-114-司促-1247-2025032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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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7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DIDIK EKO DARMAWAN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110元,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,違約金211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1

ILDV-114-司促-1017-2025032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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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潘冠融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41,273元,及自民 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54計算之 利息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,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1

ILDV-114-司促-1253-2025032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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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麗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8,508元,及如附 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1

ILDV-114-司促-1258-2025032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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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3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藍心妤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9,875元,及自民國1 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0

ILDV-114-司促-1233-20250320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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