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張秉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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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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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 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劉憲益             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債 務 人 彭慧怡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址設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 000巷0號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。 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

2025-01-10

KSDV-114-司執-4811-20250110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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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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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7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設同上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靖雯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  債 務 人 林千禾  住臺東縣○○鄉○○00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址設於臺東縣○○鄉○○00 號,有債務人址設於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。 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

2025-01-09

KSDV-114-司執-4277-20250109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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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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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48號 債 權 人 許金榜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    債 務 人 林瑞煌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址設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000巷0號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 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

2025-01-09

KSDV-114-司執-4548-20250109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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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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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             0號    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劉韋伶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 債 務 人 翁晴瀅即翁佩彣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鎰菖實業有限公司處之 薪資債權以及基於保險契約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公司所生之權利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前開第三人分別址設 於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以及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 號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 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

2025-01-09

KSDV-114-司執-4686-20250109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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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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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 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思瑜             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債 務 人 金庭儀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封債務人名下所有之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280建號建物,惟依其聲請狀所附之土地及 建物謄本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梓官區。依上開 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

2025-01-08

KSDV-114-司執-3893-2025010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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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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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1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   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 住同上   代 理 人 王文德  住同上  債 務 人 蔡鴻鳴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址設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 000號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。依 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

2025-01-08

KSDV-114-司執-4019-2025010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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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清償票款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883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3樓             之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3樓             之2               債 務 人 ROSIANI(安妮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○0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E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函查關於債務 人最新的『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(外勞)』明細內容,經查, 債務人現於第三人謝明錕(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○0號) 處擔任家庭看護工,有前開明細內容一紙在卷可憑。依上開 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

2025-01-08

KSDV-113-司執-159883-2025010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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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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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1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巿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郭建明            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源宜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中市○區○○0巷00弄0號1樓  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張袀翔即張耀升即張孟符 人          住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 (屏東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           原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新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張袀翔即張耀升即張孟符的郵局開戶 資料,惟債務人址設於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,有債務人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

2025-01-08

KSDV-114-司執-3812-2025010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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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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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886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3樓             之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3樓             之2               債 務 人 ROSIANI(安妮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○0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E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函查關於債務 人最新的『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(外勞)』明細內容,經查, 債務人現於第三人謝明錕(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○0號) 處擔任家庭看護工,有前開明細內容一紙在卷可憑。依上開 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

2025-01-08

KSDV-113-司執-159886-2025010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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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073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新北巿林口區文化三路二段355號 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 住同上  債 務 人 DYAN MORALEDA PIZARRAS (蒂安)            住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524巷3弄 16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函查關於債務 人最新的『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(外勞)』明細內容,經查, 債務人現於第三人史秀英(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 弄00號2樓)處擔任家庭看護工,有前開明細內容一紙在卷 可憑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 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

2025-01-08

KSDV-113-司執-159073-2025010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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