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4號
聲 請 人 蕭秀川
代 理 人 辛佩羿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蕭秀川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
清算程序。
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
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
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
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;協商或調解成立者,債
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,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
行有困難者,不在此限;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
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
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
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
人或管理人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
、第151條第1項、第7項、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於民國
98年間經營服飾店失敗,故刷卡負債。聲請人每月領取國民
年金新臺幣(下同)3,965元,大多借住公共場所,廟宇,
聲請人兒子偶爾提供聲請人食宿,無實際給予聲請人金錢。
聲請人收入不足清償債權人於前置協商程序提出之還款方案
。是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清算
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本件聲請人前於113年3月19日向本院聲請前置協商調解,最
大金融機構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國
泰銀行)提出分180期、年利率0%、每月清償15,000元之還
款方案,當事人無法接受,故當事人間調解不成立,有前置
調解債權明細表、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0號調解程序
筆錄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(見前開案號調解卷【下
稱調解卷】第79頁、第83至84頁、第95頁)。是以,本件聲
請人所為清算聲請可否准許,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
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。
㈡聲請人有坐落於新北市貢寮區土地持份數筆、存款8百餘元、
以其為要保人投保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效保險
契約1筆(保單價值準備金3,155元),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
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封面暨
內頁、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
同業公會資料查詢結果、富邦人壽保單相關資料查詢結果、
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等件影本(見調解卷第14至20頁、本
院卷第30至34頁、第42至43頁、第44頁、第35至43頁)在卷
可稽。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領有國民年金3,965元,無工作
收入等情,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、
110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(見本院卷第32至34
頁、調解卷第21至22頁)為憑,是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為
3,965元。
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
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。消債條例第6
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
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,與本
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、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,毋庸
記載原因、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。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
之1亦有明定。揆諸前揭說明及參以11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
最低生活費用16,400元計算,每人每月生活所必需之費用為
19,680元(計算式:16,400元×1.2=19,680元)。聲請人主
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3,965元,未逾前開數額,自為可採。
㈣準此,聲請人每月收入3,965元,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3
,965元,已無餘額,顯難再負擔任何還款方案,且聲請人年
屆79歲,業已逾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之年限14年,自難期
以其生理機能及工作能力仍強勉其勞力工作,以增加收入償
還債務。本院依據聲請人現況之財產、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
力為綜合判斷,堪認聲請人客觀上處於因欠缺清償能力而不
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。從而,聲請人所為本件清算之聲
請,核符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「不能清償債務之虞」之要件
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,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
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,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且未經
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
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
事由存在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之清算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
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11時公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廖美紅
PCDV-113-消債清-174-20250116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