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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33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、10、             11、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蔣郁瑤           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來成(歿)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,業經本院核發債權憑證在案,爰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等語 。 二、按人之權利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 人能力。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,其欠缺既無 從補正,法院自應裁定駁回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明。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依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 規定,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。故聲請強制 執行,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,否則即非合法, 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三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,惟債務人早於112年10月16日即已死亡,此有債務人個人 資料查詢表在卷足稽,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 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債務人,自屬強制執行法定程式要 件欠缺,且此當事人能力欠缺,復無從命其補正,故參照前 開規定,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自難認適法,應予駁 回。 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2024-12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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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償債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09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逸群             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嘉麟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9樓 之3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,請求本院查詢 債務人郵局資料,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之情形,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台中市太平區,非在 本院轄區,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,依強制執行法 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 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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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54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15樓 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蔣祐誠              住同上  債 務 人 周意軒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○0號      陳沛琦  住同上       周宗林 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,請求本院查詢 債務人之投保資料,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之情形,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台中市神岡區,非 在本院轄區,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,依強制執行 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 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2024-12-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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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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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65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16樓、4             0樓、41樓 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鄭旭翔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4樓 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吳琮聖              住同上   債 務 人 許玲鳳 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○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,請求本院查詢 債務人之投保資料,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之情形,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新竹縣新豐鄉,非 在本院轄區,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,依強制執行 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  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2024-12-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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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返還訂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687號 債 權 人 高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4樓             之2A    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鄭宇傑  住同上 債 務 人 日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3樓    法定代理人 蘇星友  住同上               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號(戶) 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就車輛(車號:000-0000、AYJ-2175、ALP-3508)強制執 行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查封物賣得價金,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,無 賸餘之可能者,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,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 強制執行法第51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除其情形可以補正,應先定期命其 補正者外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明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壢簡移調字第17號調解筆錄為執 行名義,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車號:000-0000、AYJ-2175、 ALP-3508之車輛(下稱系爭車輛),惟系爭車輛出廠年份分為 2018年、2018年、2015年,且系爭車輛分別設有新台幣(下 同)132萬、96萬、72萬元之高額動產抵押權登記,此有交通 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113年8月8日竹監單壢一 字第1133117791A號函在卷可稽,而依動產之執行程序,需 由債權人導往執行人員至現場,並會同轄區警察協助執行查 封車輛,且查封之車輛應拖吊至保管地點,另需選定鑑價公 司進行鑑價,再就動產進行拍賣程序,故須支出員警差旅費 用、車輛之拖吊費、保管費及鑑定費等,則執行車輛所賣得 之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有無賸餘之可能, 即應由債權人釋明始得續行強制執行程序,本件系爭車輛依 查得資料形式審查恐無賸餘之可能,為避免執行無實益,自 有命債權人先為釋明之必要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通 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釋明系爭車輛有無執行實益,債權 人於113年8月15日收受通知,惟迄未提出相關車輛估價資料 釋明本件系爭車輛有無執行之實益,則在無其他資料佐證之 情形下,本院自難認本件系爭車輛有執行之實益。是依上開 法條規定之意旨,應認系爭車輛強制執行之聲請無執行實益 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2024-12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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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償借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17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 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 住同上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胡煒國              住同上號5樓 債 務 人 王淑珍 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,請求本院查詢 債務人之投保資料,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之情形,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新竹縣五峰鄉,非 在本院轄區,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,依強制執行 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2024-12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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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害賠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765號 債 權 人 陳韋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1樓   債 務 人 黃氏璧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○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而第三人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司位於台北 市內湖區,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。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,爰裁定 如主文。 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2024-12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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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清償債務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63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16樓、4             0樓、41樓 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邱圓珠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4樓 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張家銘              住同上   債 務 人 李玉如  住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街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,請求本院查詢 債務人之投保資料,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之情形,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苗栗縣竹南鎮,非 在本院轄區,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,依強制執行 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2024-12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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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給付票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   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 住同上    代 理 人 謝政達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樓    債 務 人 陳明池  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○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,請求本院查詢 債務人勞保、郵局等資料,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,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嘉義縣六腳 鄉,非在本院轄區,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,依強 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2024-12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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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償債務(債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7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             0號    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孟潔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 債 務 人 徐宗玉  住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,請求本院逕行 核發債權憑證,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之情形,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花蓮縣花蓮市,非在本 院轄區,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,依強制執 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 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2024-12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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