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薪資扣押

共找到 63 筆結果(第 61-63 筆)

花勞小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

給付薪資扣押款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謝佩珊 被 告 羅清祥即禧祥企業社 受告知人 周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,400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)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汪郁棨

2024-10-11

HLEV-113-花勞小-6-20241011-2

勞專調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確認薪資債權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宋茜蒂 相 對 人 陳秀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。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,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薪資扣押為異議,其異議不實,而聲請 本件調解,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 日裁定命原告補正請求權基礎及補陳相關事證,以供本院參 酌,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11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明芳

2024-10-11

TYDV-113-勞專調-185-20241011-2

勞補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給付薪資扣押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園餐廳即陳林秀霞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32萬89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

2024-10-09

TPDV-113-勞補-346-20241009-1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