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黃于真

共找到 250 筆結果(第 61-70 筆)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旭帆(原名胡璿均、楊璿均)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楊旭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楊旭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,現於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4年2 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 1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: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 )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明偉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2025-03-04

TPHM-114-聲保-325-202503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峻宇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古峻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古峻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法院判 處罪刑在案,現於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 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5 33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: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 號)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于真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2025-03-04

TPHM-114-聲保-338-202503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靖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李靖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靖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,現於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 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,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:本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5398號)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祚丞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2025-03-04

TPHM-114-聲保-302-202503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孔維崧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孔維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孔維崧因詐欺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罪 刑在案,現於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 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 10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: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229號 )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于真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2025-03-04

TPHM-114-聲保-306-202503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叡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黃叡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叡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先後經判刑及執行,現於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4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 2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,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:本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2464號)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祚丞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2025-03-04

TPHM-114-聲保-340-202503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楷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陳楷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楷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先後經判刑及執行,現於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4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 5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,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:本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1984號)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祚丞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2025-03-04

TPHM-114-聲保-308-202503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瑞香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戴瑞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戴瑞香因詐欺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罪 刑在案,現於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 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 45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: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92號 )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于真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2025-03-04

TPHM-114-聲保-344-202503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定綸(原名簡睿宸、簡建耀、劉睿宸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劉定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定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,先後經判刑及執行,現於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 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6 1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,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:本 院112年度上訴字第960號)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祚丞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2025-03-04

TPHM-114-聲保-334-202503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信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劉信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信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,現於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4 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。  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 1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: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25號 )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于真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2025-03-04

TPHM-114-聲保-324-202503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裕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陳裕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裕民因竊盜案件,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,現於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 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6 0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,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:本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306號)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祚丞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2025-03-04

TPHM-114-聲保-296-20250304-1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