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店小字第770號
原 告 邱鈺婷
被 告 裴俐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,在本院新店簡易庭(新北
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)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,延展至11
3年11月6日上午11時,在同上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,民事訴訟法第15
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
,在本院新店簡易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)二樓第六法
庭行言詞辯論,因該日遇山陀兒颱風襲來之天然災害,經通
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而有重大理由,爰依上規定延展至
113年11月6日上午11時,在同上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又原告無正當理由遲誤前次(113年8月21日上午9時40分)言
詞辯論期日,被告到庭拒絕辯論視同未到,本件於113年8月
21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,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,並已延展言
詞辯論期日為113年11月6日上午11時在同上法庭行言詞辯論
。若本次庭期兩造仍未到,將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
定視為撤回起訴,並此說明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李陸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張肇嘉
STEV-113-店小-770-2024100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