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321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、10
樓、11樓及18樓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2樓之2
債 務 人 游雅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對第三人富邦人壽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之權利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前開第
三人址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8樓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
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
KSDV-114-司執-2321-20250106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