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小字第138號
原 告 陳珮玟
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李啟豪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且未載明被告李啟豪之父、母(即
其餘二名被告)真實姓名年籍及可資送達住居所。經查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500元。原告應補繳前開裁判費1,500元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李啟豪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國民身分證
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父親、母親之戶籍謄本(應包
含個人記事),並補正被告即李啟豪之父親、母親及真實姓
名年籍及可資送達住居所,及敘明原告對被告即李啟豪之父
親、母親亦得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。
三、承上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正前
開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李暘峰
SDEV-114-沙小-138-2025030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