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竹小字第584號
原 告 尤寶翎
被 告 李如涵
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
楊禹謙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交屋入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
號27樓之2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,與被告所有之新竹市○區
○○路000號27樓之1(下稱被告所有房屋)為相鄰住宅,因被
告於112年間實施裝潢工程,產生重大震動現象,致兩造共
用牆屬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之牆面(下稱系爭牆面)受損,出
現裂痕損傷,於被告施工之前系爭牆面均無任何裂痕存在。
原告於112年10月6日及同年月16日通知被告不要再針對兩造
共用牆繼續施工,但被告不予理會。於113年4月3日花蓮發
生大地震,新竹地區震度達4級,經原告檢視系爭牆面受損
並未增加,由此可知,連地震都不會影響系爭牆壁,就係因
被告對牆壁以電鑽鑽牆等其他工程,才會造成系爭牆面受損
。經原告請廠商估算修繕費用及清潔費用,共需花費新臺幣
(下同)28,000元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
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8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㈡原
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被告則以原告起訴僅空泛陳稱
系爭牆面出現裂痕損傷,但依據原告所提照片,無從認定牆
面狀況究竟係油漆剝落或是有裂縫等結構性損傷,本件是否
確有瑕疵存在,尚有未明。且縱有瑕疵存在,原告對於瑕疵
存在之時間、成因及與被告施作裝潢工程間之因果關係未見
原告有任何舉證,原告之主張自無理由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
駁回。
二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
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
段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
,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,或使鄰地之工作
物受其損害,民法第794條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係保護他人
維持社會公共利益之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違反此項規定者,
應推定其有過失,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,負侵權行為
責任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判決參照)。惟侵
權行為之成立,除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外
,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需有因果關係,始能成立,且主張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,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
舉證責任。再按損害賠償之債,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
因之事實,並二者之間,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。所謂
相當因果關係,係指依經驗法則,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
事實,為客觀之事後審查,認為在一般情形下,有此環境、
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,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,則該條件為發
生結果之相當條件,而認有相當因果關係。是相當因果關係
由「條件關係」及「相當性」構成,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,
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。
㈡查證人即兩造晴空匯社區(下稱系爭社區)售服主任黃政雄
於審理時證述:系爭社區是104年蓋的,住戶反應牆壁有龜
裂的情形不多;外部施工、地震,都會是造成牆面裂痕發生
的原因,如果對方施作之方式,過程中有使用到敲擊、機械
破壞、牆面打釘的話,都有機會造成裂痕;系爭房屋係其於
109年間交屋給原告,其陸續有去系爭房屋維修,本件原告
主張牆面裂痕的狀況,應該是表面油漆的裂縫,其判斷是被
告於112年9月間的裝潢所導致的,但其並未去了解被告裝潢
施作的工法,是其在系爭房屋家裡的感受,認為應該是敲擊
、裝修導致牆面聲響、震動導致的裂痕;且原告發現有裂痕
時,並沒有發生地震等外力影響,故其認為是被告施工造成
系爭牆面受損的原因較大,但這是其從外觀、聲音、震動去
判斷,並未透過第三方去做檢測等語。
觀之證人黃政雄所述,其已表示地震、施工都有可能是造成
社區住戶牆壁龜裂的原因,且本件並未經過專業機構鑑定系
爭牆面受損可能造成之成因。是縱使被告在施作牆面時導致
原告所有之系爭牆面受損而有條件關係,但是否能構成相當
因果關係中「相當性」之構成要件,仍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
。
㈢查依據被告於偵查時所提出之社區住戶對話紀錄(按原告曾
對被告提出毀損罪之告訴,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),
有住戶A表示「豐邑,牆壁裂,應該是正常現象,就算不施
工也會裂;我家已經補過無數次了,還是裂,所以可能不全
是裝潢戶的關係」、住戶B表示「晴空匯牆壁的工法的確會
這樣,我家的裂縫我已經多到無視了」、住戶C表示「+1,
真的是裂得亂七八糟」、住戶D表示「真的,那時設計師說
豐邑隔間手法都會裂,還問我要不要因為美觀問題,再貼一
片板子並補漆」、住戶E表示「地震隨便一搖就到處裂;裂
縫太大,沒戴眼鏡也看得很清楚」、住戶F表示「我好後悔
沒有全貼系統板,每間都在裂」、住戶G表示「最近地震,
應該也都有一些裂痕出現」、住戶H表示「貼壁紙是好方法
,不然一直裂、一直掉漆也不是辦法」等語,即導致系爭牆
面受損之原因,依據住戶表示之意見,有可能係豐邑建設本
身工法、設計之問題,抑或是地震等天然因素所導致,並不
能全歸咎於被告之裝潢施工。
㈣換言之,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,綜合行為當時存在
之一切事實,為客觀之事後審查,認為在一般情形下,有此
環境、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,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,則該條
件始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,已如前述。以本件而言,被告
裝潢與系爭牆面受損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,單憑證人黃政
雄的證詞,充其量也只能認為有「條件關係」,證人證詞並
不能就使原告通過「相當性」之檢驗,尚需要有其他客觀證
據補強,然原告也未能提出足夠之證據證明,而可使本院信
被告行為與其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。另原告審理時固提出
中華民國建築結構非破壞檢測協會於109年6月間針對系爭房
屋出具之房屋品質檢測報告書,但該報告書中也未針對系爭
牆面之結構完整部分進行任何鑑測,且該報告出具時間距離
被告施作裝潢也約有2年間隔,也難單憑該檢測報告,認為
系爭牆面之瑕疵,係於被告施作裝潢之後才產生受損。亦即
原告亦未舉證證明瑕疵係於被告施作裝潢後方產生,此部分
亦據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中說明綦詳。
三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
28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
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范欣蘋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SCDV-113-竹小-584-20241223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