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60號
原 告 龍邦黎明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黃麗燕
訴訟代理人 羅一夫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桂美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075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TCEV-114-中補-160-20250120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