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丘家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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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EVI NUR AFIFA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EVI NUR AFIFA發支付命令,經查 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出境,迄今未入境,有該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,須向國外送達之。是依上 開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2025-02-27

TPDV-114-司促-2504-20250227-1

豐小
豐原簡易庭

給付買賣價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豐小字第45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被 告 FRANCISCO AIREENELEE NECESIT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,400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紀俊源

2025-02-27

FYEV-114-豐小-45-20250227-1

桃小
桃園簡易庭
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356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被 告 MIGUEL GIGI MARANI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,560元。 二、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帆芝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違背法令為理由, 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 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。

2025-02-21

TYEV-113-桃小-2356-20250221-1

橋補
橋頭簡易庭
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SALMORIN DIANE LOURENE AGRAVAN間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 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 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先位之訴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56,980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違約金5,6 98元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5,620元(即以本金56,980 元,計息期間自113年4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日以 年息16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,訴訟標的價額共為68,298元( 計算式:56,980元+5,620元+5,698元=68,298元)。又原告備位之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6,980元,及自113年4月20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 為1,756元(即以本金56,980元,計息期間自113年4月21日起至起 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日以年息5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,訴 訟標的價額共為58,736元(計算式:56,980元+1,756元=58,736元 )。因先位與備位之訴相互間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 之情形,依上開規定,應擇高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68,2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

2025-02-21

CDEV-113-橋補-1190-20250221-1

桃小
桃園簡易庭
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305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被 告 DAUZ ISHIAS BALNE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,780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帆芝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違背法令為理由, 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 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。

2025-02-21

TYEV-113-桃小-2305-20250221-1

桃小
桃園簡易庭
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374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被 告 FERNANDEZ LENIFER LAUR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,950元。 二、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帆芝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違背法令為理由, 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 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。

2025-02-21

TYEV-113-桃小-2374-20250221-1

沙補
沙鹿簡易庭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23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MOHAMAD AL MAHFUD(中文名:阿福)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,99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暘峰

2025-02-19

SDEV-113-沙補-223-20250219-1

司促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6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EVA ZULIANA間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 項: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2025-02-19

CHDV-114-司促-1656-20250219-1

潮補
潮州簡易庭
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13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,3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

2025-02-18

CCEV-114-潮補-213-20250218-1

壢小
中壢簡易庭

給付買賣價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890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ANDRA MARESKA DEWANTY 上列原告與被告ANDRA MARESKA DEWANTY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7,6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,560元 1 利息 6,560元 113年6月18日 113年11月24日 16% 460.1元 2 違約金 656元 - 656元 小計 1,116.1元 合計 7,676元

2025-02-18

CLEV-113-壢小-1890-202502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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