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可監護人行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902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
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處分如附表編號3、
編號4所示之不動產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甲○○因失智症,前經本院112年
度監宣字第93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聲請
人乙○○擔任監護人、指定邱春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
聲請人業已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在案。今因相對人甲○○每日
至喜大人琪霖日照機構接受照顧,每月需繳納機構費用5,00
0元及支付照護相對人之日常生活費用約5,000元,日後若送
至機構接受全日照顧,預估每月約有38,000元支出,故擬處
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以籌措相對人將來所需
生活費用,俾使相對人有較好之照顧,爰依法聲請准予聲請
人代理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。
二、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,不得
使用、代為或同意處分;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
動產,非經法院許可,不生效力,民法第1101條第1項、第2
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前揭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,依同法
第1113條,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失智症,前經本院112年度監宣
字第937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
之監護人,且已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在案等情,業據其提出
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37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、戶口名簿
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
清單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,復經本
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監宣字第937號、113年度監宣字第527
號卷宗,查核無誤。
四、次查,相對人罹患失智症,現年77歲,其目前生活無法自理
,客觀上確實需人照顧,並有支出照護費用之必要,是以,
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支付日照機溝費用5,000元及其他生活開
銷5,000元,日後送至機構接受全日照顧,預估每月約有38,
000元支出,為使相對人持續受良好照護,有處分相對人名
下財產之必要,尚非無據。然查,聲請人固主張應處分相對
人名下附表所示全部不動產,惟依上開113年度監宣字第527
號卷附財產清冊所示,相對人於113年5月16日郵政儲金存款
尚餘924,823元,而聲請人到庭自陳相對人名下員林之房地
市價粗估約有400萬元等語,爰以聲請人所述目前相對人照
護方式之每月開銷共計1萬元為計算基礎,依行政院主計處
公布112年台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女性77歲者平均餘命尚有12.
27年,核算相對人所需照護費用約1,472,400元(計算式:1
萬元×12月×12.27年=1,472,400元),如以全日照護機構收
費38,000元作為計算基礎,相對人所需照護費用則為5,595,
120元(計算式:38,000元×12月×12.27年=5,595,120元),
準此,相對人名下上開存款餘額,加上處分相對人附表編號
3、4之不動產所得價金,尚足以供應相對人未來近10年之生
活開銷,若同時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全部不動產,所得
價金顯逾相對人平均餘命所需之開銷甚多,因此聲請人請求
處分附表所示之全部不動產,難謂有何急迫或必要性。從而
,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監護人,應妥慎保管受監護人之財產
,僅為其利益而為必要之使用、處分,本件現既無處分受監
護人全部系爭不動產之必要性,自不得任意處分受監護人之
不動產,參以聲請人113年11月21日到庭亦稱可先處分員林
房地等語,有訊問筆錄可佐,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相
對人附表編號3、4之員林不動產以所得價款支付相對人將來
醫療及照護費用,此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至於聲請人聲
請處分附表編號1、2板橋不動產部分,顯與前揭法條所定「
為受監護人之利益」要件不符,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
,自非可採。
五、綜上,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3、4所示不動
產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,其逾此範圍之聲請,則無必要性
,自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另為確保變賣不動產所得之價金係
為養護相對人之用,聲請人自應將處分不動產之價款妥善運
用,不得挪為私人用途,併予敘明。
六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温菀淳
附表:
編號 項目 土地地號/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4分之1 2 建物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(門牌號碼:新北市縣○○道○段00巷0弄00號3樓) 1分之1 3 土地 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 100分之2 4 建物 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0○號(門牌號碼: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○0號0樓) 1分之1
TYDV-113-監宣-902-20241217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