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劉文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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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劉名祥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,836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2025-03-14

SCDV-114-司促-2148-2025031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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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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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呂孟儒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7,096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2025-03-14

SCDV-114-司促-2150-2025031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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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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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林金枝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,920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2025-03-14

PTDV-114-司促-1147-2025031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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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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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金雅倫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,387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2025-03-14

PTDV-114-司促-1135-2025031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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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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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黃筱苓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,170元,及自民國111年6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2025-03-14

PTDV-114-司促-1149-2025031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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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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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林毅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,4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2025-03-14

PTDV-114-司促-1145-2025031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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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1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麥美淨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,268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2025-03-14

PTDV-114-司促-1141-2025031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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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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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黃銘秦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,238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2025-03-14

PTDV-114-司促-1137-2025031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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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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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吳駿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,869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2025-03-14

PTDV-114-司促-1139-2025031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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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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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許美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,261元,及自民國111年6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2025-03-14

PTDV-114-司促-699-20250314-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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