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吳銀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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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翰 代 理 人 鄭瀚彥 債 務 人 周筠祥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19,996元,及附件 中附表一、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19

ILDV-114-司促-1229-20250319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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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涂梅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5,509元,及其中43 ,441元部分,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19

ILDV-114-司促-985-20250319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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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晉嘉 債 務 人 褒綠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淑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473,002元,及 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2計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 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,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19

ILDV-114-司促-1226-20250319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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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 債 權 人 爍樂運動彩券行 法定代理人 陳靚 債 務 人 羅乙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55,794元,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19

ILDV-114-司促-1230-20250319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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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子傑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7,622元,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87273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 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01月止,共積 欠電信費7,622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)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Y087273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19

ILDV-114-司促-1220-20250319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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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侯向遠 債 務 人 杜鳳琴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9,375元,及其中本 金81,297元部分,自民國96年1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19

ILDV-114-司促-1224-20250319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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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張雪莉 債 務 人 許鼎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936,742元,及如附 件中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18

ILDV-114-司促-1214-202503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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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 債 權 人 林芸竹 債 務 人 辰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純惠 債 務 人 張鴻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779,000元,及 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,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,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)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)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18

ILDV-114-司促-1211-202503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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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朱潤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24,019元,及其中 本金119,805元部分,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11.71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18

ILDV-114-司促-1201-202503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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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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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潘梓儀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5,343元,及自民國1 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28計算之利息 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按期(月) 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 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㈡、查債務人潘梓儀並未依 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 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 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 ㈢、次查,依契約書重要契約 條款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 外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 金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 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 聲請。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 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18

ILDV-114-司促-1195-202503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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