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循環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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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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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芳伃譡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零柒元,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陸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 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參佰元 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林芳伃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:N O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26 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121,871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 臺幣119,060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1月26日之消費款, 新臺幣1,749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1,062元為違約金。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 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 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19

KSDV-114-司促-4765-20250319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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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許峰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伍拾肆點零零元 ,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肆佰陸拾肆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 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參 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許峰嘉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:N O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2月04 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53,254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 幣50,464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2月04日之消費款,新 臺幣2,790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18

KSDV-114-司促-4610-202503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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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育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零伍點零零元,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 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參 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黃育迪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:N O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2月06 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33,185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 幣29,965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2月06日之消費款,新 臺幣2,091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1,129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 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18

KSDV-114-司促-4615-202503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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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心彤(原名:李淨彤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肆拾點零零元 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壹拾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 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 下同)參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 違約金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李心彤(原名:李淨彤)於民國向聲請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(:NO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 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 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 卡至114年01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109,322元整未按 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104,210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1月 26日之消費款,新臺幣3,912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1,200元 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 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 款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18

KSDV-114-司促-4606-202503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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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命令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伍峮潔(原名:伍庭儀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參點零零元 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 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參 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伍峮潔(原名:伍庭儀)於民國向聲請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(:NO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 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 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 用卡至114年02月0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51,738元整未 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49,760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2 月04日之消費款,新臺幣778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1,200元 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 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 條款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18

KSDV-114-司促-4608-202503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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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廖文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零貳點零零元 ,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零肆拾壹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 參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廖文億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:N O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14 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102,852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 臺幣99,041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之消費款, 新臺幣3,111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70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 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18

KSDV-114-司促-4613-202503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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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玉梅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伍拾陸點零零元 ,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陸拾參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 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 下同)參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 違約金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陳玉梅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:N O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26 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105,056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 臺幣89,963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1月26日之消費款, 新臺幣15,093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 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18

KSDV-114-司促-4607-202503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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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羅漪萍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玖拾貳點零零元 ,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玖拾伍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 一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 參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羅漪萍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:N O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2月04 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76,492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 幣72,295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2月04日之消費款,新 臺幣2,997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1,20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 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18

KSDV-114-司促-4609-202503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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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邱凰曦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參拾參點零零元 ,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壹拾參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 參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邱凰曦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:N O:0000000000000000 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29 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64,133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 幣59,013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1月29日之消費款,新 臺幣5,120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18

KSDV-114-司促-4605-202503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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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玟鑫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陸拾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陳玟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 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5日止累計44,360元正未給 付,其中43,909元為消費款;451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43,909元 114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% 無 無

2025-03-18

TTDV-114-司促-895-2025031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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