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之抗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8號
抗 告 人 林胤鋒
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
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2,200
元,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更生聲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郵務送達費
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
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
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
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
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,經本院調查後,認有命抗告人預
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,爰斟酌關係人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
度,限期命抗告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,如逾期
未預納,即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
消債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
法 官 王偉為
法 官 丁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梅君
TNDV-113-消債抗-38-20250117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