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婚字第131號
原 告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經查,本件請求離婚部分,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,依家
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
第41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;又關
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,為親子非訟事件,
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以
上合計應徵裁判費為4,000元(計算式:3,000元+1,000元=4,000
元)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曾湘淯
CHDV-113-婚-131-20241112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