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執字第58號
聲 請 人 胡雅筑
相 對 人 諾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寧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13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
所載「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全部爭議事項(工資、資遣費及勞工
退休金提繳6%等)以申請人等主張第4點所列金額達成和解;資方
應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當日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
戶。」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事件,於
民國113年10月8日行勞資爭議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案,惟
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成立紀錄所載相對人應於113年10月15日
前給付113年6-7月積欠工資新臺幣(下同)76,000元、資遣
費15,359元、勞健保代墊款2,100元及5-7月提繳勞工退休金
6,876元之義務,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
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,並提出臺北市政府
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
資料影本為證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經查,兩造關於請求積欠工資、資遣費、勞健保代墊款及
提繳勞工退休金之勞資爭議,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
指派之調解人於113年10月8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
內容,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
影本為證,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,亦
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等影本附卷可稽,
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,據以聲請裁定強
制執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、民事訴訟法
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林芯瑜
TPDV-113-勞執-58-20241226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