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3187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李俊翰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28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李俊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俊翰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數罪
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
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
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,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
裁判者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
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並其刑期,但不
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
別定有明文。再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,授權法官綜
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、各罪彼此間之關聯
性(例如數罪犯罪時間、空間、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
或同一性、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)、數罪所反應被
告人格特性與傾向、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,妥適裁量
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,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。因此,法院
於酌定執行刑時,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,為妥適之裁量,
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
意旨參照)
三、經查:
㈠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,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
所示之刑,經分別確定在案,且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於附
表編號1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為,本院則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
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
判在卷可稽。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,定其應
執行刑,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㈡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(共20罪),均為
妨害秘密案件,犯罪時間為民國110年3月23日起至同年12月
13日間,犯罪情節、行為態樣、手段與動機相似,附表編號
4所示之罪(共5罪),係於110年9月間,冒用前女友之名義
傳送恐嚇訊息及個人資料予他人,致被害人等心生恐懼,身
心受創,考量受刑人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、應
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,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罰而遞減,
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,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
,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(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
之有期徒刑6月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9年1月以下
),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(附表編號1所示之2罪,前經臺
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
6月;附表編號4所示之5罪,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76
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;附表編號2、3所示之18罪,
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72號判決定其應執
行有期徒刑4年,被告不服提起上訴,嗣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
罪撤回上訴,其餘各罪則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591號
判決撤銷原判決該部分暨所定應執行刑,另判處附表編號3
所示之刑並不予定刑)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,復參酌受刑人
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(詳後述),本於罪責相當性之
要求與公平、比例等原則,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
㈢至受刑人雖表示希望僅就附表編號1、4定合併定刑,編號2、
3另與其他案件合併定刑等語(本院卷第133頁陳述意見狀)
,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
檢察官,且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數罪,如何擇定並據以向該
管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,要屬檢察官依法所得行使之
職權,受理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法院應受檢察官所為聲請範圍
之限制,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,法院無從逕
行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而一併加以審查,是基於不告不理原
則,受刑人所犯其他案件,既未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
刑,本院即無從加以審酌併裁,是受刑人希望部分案件另與
其他案件合併定刑之意見,尚非可採,附此說明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
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
法 官 吳祚丞
法 官 黃于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游秀珠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附表:
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,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 (2罪) 有期徒刑4月 (9罪) 如易科罰金,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(2罪) 有期徒刑5月 (2罪) 有期徒刑4月 (3罪) 如易科罰金,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.12.07 110.12.13 110.10.28 110.8.27-110.12.07 110.3.23 110.3.24 110.4.06 110.4.07 110.4.14-110.5.23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64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74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74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307號 112年度易字第7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 3591號 判決日期 112/06/21 112/06/30 113/01/1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307號 112年度易字第7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 359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/06/21 112/10/03 (撤回上訴) 113/06/19 (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)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29號(前經士林地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)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8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13號
編 號 4 罪 名 恐嚇取財、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(3罪) 犯罪日期 110.09.02 110.09.03 110.09.06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06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376號 判決日期 113/05/1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3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/09/25 (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83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)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04號(前經臺灣高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)
TPHM-113-聲-3187-20241230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