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3年度中簡字第405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
被 告 何廖秀玉
何景隆
何仁豪
何建忠
何信宏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4058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
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董惠平
書 記 官 劉雅玲
朗讀案由。
到埸當事人: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
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、民事聲請狀,不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就被繼承人何新添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九月十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,及於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,均應
予撤銷。
二、被告何廖秀玉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
月十四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,予以塗銷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書記官 劉雅玲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附表:
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用途及面積 1 臺中市○區○○段0000號 中興段429-2號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:57.79 二層:56.98 三層:56.98 四層:20.18 合計:191.93 陽臺:18.85 1分之1 太原南一街22號
TCEV-113-中簡-4058-20250306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