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共找到 5 筆結果(第 1-5 筆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給付報酬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 1,833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8萬9,275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萬2,333元。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 500元,尚應補繳4萬1,8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2025-03-06

TCDV-114-補-569-20250306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號 債 權 人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債 務 人 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捌萬玖仟貳佰柒拾伍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1-14

TCDV-114-司促-636-20250114-2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給付服務報酬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補字第2823號 原 告 Geneva Capital Pte. Ltd. 法定代理人 Lau Theam Chua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 萬1,504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57萬8,600元【計算 式:美金420,000元×32.33(依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13年1 0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 .33元折算)=13,578,6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,50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佑

2024-12-05

TCDV-113-補-2823-20241205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50號 債 權 人 Geneva Capital Pte. Ltd. 法定代理人 Lau Theam Chua 債 務 人 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真 債 務 人 張永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拾貳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1-01

TCDV-113-司促-31250-20241101-2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50號 債 權 人 Geneva Capital Pte. Ltd. 法定代理人 Lau Theam Chua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張永朋發 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。 ㈡提出債務人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 000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2024-10-25

TCDV-113-司促-31250-20241025-1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