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入保證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9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具 保 人 莊勝峯
受 刑 人 官慧玲
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,經聲請人
聲請沒入保證金(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莊勝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,沒入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莊勝峯因受刑人官慧玲犯不能安全駕
駛致交通危險案件,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
同)10萬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釋放。茲因該受刑
人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納
之保證金(含利息)。爰依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
1項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
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
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
條第4項命具保者,準用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
。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
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
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,由具保人繳納後,將受刑人釋放
,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。前揭案件經本院110年度交
訴字第146號判處罪刑後,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
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002號撤銷改判有期
徒刑5年6月、1年4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,復經最高法
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57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,有卷附之刑
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。上開案件確定
後,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受刑人執行,受刑
人卻未依時到案,並因不知去向而拘提無著;另通知具保人
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,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
送達證書、拘票、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參。又受刑人
目前無在監在押之情形,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
,是受刑人顯已逃匿。依據上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,核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
附繕本)
書記官 洪千棻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