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簡字第4051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林暉翔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、廖士賢、黃淵祚間請
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8,858,446元(計算式:請求票款28,806,500元+自112年11月10
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2年11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
息51,946元=28,858,446元,整數以下四捨五入,如附表所示)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,702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併應補提上
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玟珍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,880萬6,500元) 1 利息 2,504萬1,000元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20日 (11/366) 6% 4萬5,155.9元 2 利息 270萬3,000元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20日 (11/366) 6% 4,874.26元 3 利息 106萬2,500元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20日 (11/366) 6% 1,915.98元 小計 5萬1,946.14元 合計 2,885萬8,446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素珍
TCEV-112-中簡-4051-20250326-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