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雄簡
高雄簡易庭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700號 原 告 蘇鈺婷 訴訟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 被 告 彭若妍(原名:彭佼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3,75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0,0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麗文

2025-02-21

KSEV-113-雄簡-2700-20250221-2

雄簡
高雄簡易庭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700號 原 告 蘇鈺婷 訴訟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

2024-12-30

KSEV-113-雄簡-2700-20241230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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