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他字第7號
聲 請 人 張淑珍
相 對 人 詹連財(即被繼承人賴俊龍之遺產管理人)
上列聲請人張淑珍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依職權確定訴
訟費用額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詹連財(即被繼承人賴俊龍之遺產管理人)於被繼承人賴
俊龍之遺產範圍內,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
仟元,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
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向
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,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復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
者,於訴訟終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
;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
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
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此外,家事非訟事件,於同法
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,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
未規範,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
助之規定(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可供參考)。
二、經查:聲請人聲請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俊龍之遺產管理人事
件(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723號)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家
救字第1號裁定准對於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,並於民國114年
2月12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723號裁定諭知選任詹連財律師
為被繼承人賴俊龍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
編號:Z000000000號、民國113年6月17日死亡、生前最後住
所: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)之遺產管理人。且「本
院113年度司繼字第723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
賴俊龍之遺產負擔。」。上開裁定業已確定。再查選任遺產
管理人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,則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
第2項、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人在第一審暫
免繳交之聲請費應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故聲請人因
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,000元,揆諸首揭規定及
說明,即依職權裁定命相對人於被繼承人賴俊龍之遺產範圍
內向本院繳納如主文所示之程序費用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ILDV-114-司家他-7-20250327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