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
代 理 人 賀姿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憶美電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鐵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捌拾元,及
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民事訴訟法第
五一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
,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
外,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,俾使法院得即
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。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第
三人黃光輝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
月期間於執行案件中扣押之薪資,惟就每月薪資新臺幣參萬
肆仟捌佰元計算請求金額並未提出釋明文件,本院形式審查
難以認定債務人每月應移轉之扣薪金額。是本件應以勞動部
公告之一百一十二年及一百一十三年最低基本工資,扣除該
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一點二倍,計算每月扣薪
金額及請求金額。則債權人請求金額逾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
陸佰捌拾元部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TPDV-114-司促-94-20250123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