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劉家瑜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郝佩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,及其
中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貳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
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TPDV-114-司促-1545-20250210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