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419號
原 告 姜阿桃
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
複 代理人 劉智偉律師
被 告 駱伊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
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坐落南投縣○里鎮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
31建號建物(下合稱系爭房地)均為原告所有,權利範圍為
全部。系爭房地有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(下稱系爭抵押
權),其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87年9月23日,至102年
9月23日已滿15年,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,又被告遲至107年
9月23日未實行系爭抵押權,則系爭抵押權應已依民法第880
條規定歸於消滅,原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
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房地實際上是我前公公即訴外人楊宗哲(已
歿)所有,當時因原告配偶即訴外人張永遠擔任楊宗哲家的
警衛,所以把系爭房地借名登記在張永遠名下。後來因歷經
921大地震及SARS疫情,楊宗哲經濟陷入困頓,向訴外人陳
清恩借款,但深知無法清償欠款,故想把系爭房地給陳清恩
,但張永遠的小孩不同意,才改將系爭房地設定200萬的抵
押權給陳清恩,嗣張永遠過世,系爭房地始由原告繼承。而
我因為想經營水廠,跟陳清恩討論後他才把抵押權轉讓給我
等語資為抗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登記為原告所有,設定有系爭抵押權,且
被告或陳清恩均未實行系爭抵押權,亦無其他時效中斷之事
由等情,有系爭房地之第一類謄本、南投縣○里地○○○○000○○
○○0000號登記申請案件資料附卷存查(見本院卷第17-24、3
9-63頁)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75頁),此部分事
實,堪信為真實。
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,民法第767條
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。次按稱普通抵押權者,謂債權人對於
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,得就
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,民法第860條亦有明定。
再按請求權,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
者,依其規定,民法第125條復有明定。末按以抵押權擔保
之債權,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,如抵押權人,於消滅時
效完成後,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,其抵押權消滅,亦為
民法第880條所明文。經查:
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清償期係87年9月23日,有系爭房
地之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7、21頁),則該債
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,應於102年9月23日罹於時效,又被
告或其前手並無實行抵押權或有其他任何時效中斷之事由,
為被告所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75頁),堪認系爭抵押權應於
所擔保之債權於罹於時效後5年即107年9月23日消滅。
⒉系爭抵押權既已歸於消滅,然仍登記於系爭房地上,實屬對
於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妨害,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
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,即屬有據。
㈢至被告雖主張:系爭房地係楊宗哲借名登記於張永遠名下,
張永遠死亡後才由原告繼承云云,然查:
⒈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,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。民
法第7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;又按此項登記之推定力,觀
其立法意旨,乃為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之
真正權利人外,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。該直接前手之真正
權利人以外之人,須依法定程序塗銷登記名義人之登記,始
得推翻其登記之推定力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民
事判決意旨參照)。
⒉經查,系爭房地現在登記為被告所有乙節,為兩造所不爭執
,是依上開說明,縱令被告所述屬實,仍應由楊宗哲之繼承
人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經由法定程序塗銷原告登記名義,取
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記後,被告始得以此事由對抗原告。
是系爭房地現在仍登記為被告所有,尚無從推翻其登記之推
定力,原告仍得以此項登記之效力,對被告主張其為系爭房
地之所有權人,故應認為被告上開所辯為無理由,要無足採
。
四、綜上所述,系爭抵押權已於107年9月23日,依民法第880條
規定而消滅,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
銷系爭抵押權登記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審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小芬
附表
不動產 權利範圍 抵押權內容 土地:南投縣○里鎮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建物:南投縣○里鎮○○○段00○號建物 全部 權利種類:抵押權 字號:埔資字第007130號 登記日期:107年2月27日 登記原因:讓與 權利人:駱伊萍 債權額比例:全部,1/1 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2,000,000元 存續期間:自86年9月24日至87年9月23日 清償日期:國87年9月23日 利息(率):每百元日息貳分 遲延利息(率):每百元日息貳分 違約金:每百元日息貳分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吳雅慧 權利標的: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:全部,1/1 證明書字號:109埔他資字第000197號 設定義務人:張永遠
NTDV-113-訴-419-20241223-1